1964年,西藏自治区(筹)撤销林芝专区,所属的林芝、米林、工布江达、墨脱4县划归拉萨市;嘉黎县划归那曲专区;波密县划归昌都专区(国务院1964年7月27日批准);撤销江孜地区,所辖的浪卡子县划归山南地区;江孜、康马、仁布、亚东、白朗5县划归日喀则地区(国务院1964年10月31日批准)
1970年,西藏自治区各专区更名为地区。西藏自治区辖1地级市,5地区,71县。
1983年,西藏自治区设立江孜地区,辖日喀则地区的亚东、康马、岗巴、江孜、仁布、白朗6县,山南地区的浪卡子县,驻江孜县江孜镇 ;设立林芝地区,辖拉萨市的墨脱、米林、林芝、工布江达4县,昌都地区的波密、察隅2县,山南地区的朗县,驻林芝县八一镇(国务院1983年10月8日批准)
1986年,西藏自治区撤销江孜地区,所辖的亚东、康马、岗巴、江孜、仁布、白朗6县划归日喀则地区;浪卡子县划归山南地区(国务院1986年9月12日批准)
2014年7月,西藏自治区撤销日喀则地区,设立地级日喀则市。
2014年10月,西藏自治区撤销昌都地区,设立地级昌都市。
2015年4月,西藏自治区撤销林芝地区,设立地级林芝市。
2015年4月,西藏自治区下辖4个地级市(拉萨市、昌都市、日喀则市、林芝市)、3个地区(山南地区、那曲地区、阿里地区)和73个县(市/区)。
2016年2月,西藏自治区撤销山南地区,设立地级山南市,至此西藏地级市增加至5个。撤销山南地区和乃东县,设立地级山南市;山南市设立乃东区,以原乃东县的行政区域为乃东区的行政区域。
